他人实施电话诈骗 两人染指10万赃款均被判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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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6-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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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类别: 电白每日新闻
文章作者: 2009-6-17 7:24:37来源:福州新闻网
文章标题: 他人实施电话诈骗 两人染指10万赃款均被判刑
文章内容: 他人实施电话诈骗 两人染指10万赃款均被判刑http://news.fznews.com.cn 2009-6-17 7:24:37   来源:福州新闻网
  这是一起电话诈骗案。主犯邵某诈骗得赃款14.9万元后,将其中10万元给了老婆小容。这10万元为帮邵某转移赃款的阿来、罗某招来了厄运。
  近日,鼓楼区人民法院对阿来、罗某2人作出判决:阿来被判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获刑2年;罗某被判窝藏罪,获刑1年。此前,该诈骗案中的主犯邵某等人已获刑。
  电话诈骗18万元
  “董老板,你好啊!”
  “你是谁啊?”
  “你听不出来我是谁吗?”
  “你是不是老吕,吕老板啊?”
  “是啊!我手机丢了,换了新号码。我准备明天去福州看你啊。”
  “好!我一定好好招待。”
  这起电话诈骗案的开场对白如上。2008年8月24日晚7时许,邵某用手机拨打了董某的手机,这么一寒暄,邵某便在电话里取得了董某的信任。
  第二天上午9点多,邵某拨打董某手机,称昨晚和几个朋友在厦门嫖娼被公安抓了。“现在每人要罚2万元才能放人,我身上没那么多钱,你能不能先汇点钱到我朋友账户上,他在帮我活动关系。”董某很快将钱汇到邵某提供的银行账户上。
  旗开得胜,邵某再打电话给董某,称一起被抓的有五六个人,要一起交罚款才肯放人。董某称:“再汇二三万元。”于是,董某又汇出3万元。之后,邵某用类似的方法叫董某汇了13万元。
  这次诈骗,邵某和同伙共骗得18万元,邵某分得14.9万元。
  10万赃款卷入2人
  去年8月27日,邵某将赃款中的10万元存到老婆小容银行卡上。
  案发后,邵某逃回老家广东省电白县树仔镇。由于担心赃款被公安机关查到,他交代小容把10万元取出放到小舅子阿来处。
  9月10日,小容打电话给阿来,说:“你姐夫现在被公安抓,你帮我保管骗来的钱,不然会被查封。”9月12日,阿来和小容一起去银行取出了98000元。第二天,他用妻子名义开了个账户把钱存了进去。之后,小容担心自己账户上的另外6万余元存款会被冻结,又叫阿来一起去取。这次取钱时,阿来被警方抓获,小容逃匿。
  阿来之后,罗某也卷入赃款漩涡。9月10日,邵某回村找朋友罗某聊天喝茶,称骗了别人钱被公安追捕。9月13日,邵某回村找到罗某。“我老婆账户里还有66000元,再不去取就会被冻结。我不敢露脸,身上没钱没办法躲了。你能不能帮我去取下钱?”。
  于是,罗某去找到小容,拿了存折和身份证,骑摩托车到银行。由于非本人账户,营业员称一次最多只能取3万元。他取出3万元后将钱交给了邵某交代的人。他再去银行取钱时,被银行工作人员控制并交给了派出所。
  转移2000元赃款,定什么罪?
  10万元赃款,阿来帮忙取了98000元,并将钱存入另开的银行账户。他明知这钱是犯罪所得,却伙同他人予以转移、窝藏。据此,鼓楼检察院在给阿来定罪时很明确――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
  但对罗某如何定罪,检察官却犯了难。10万元赃款,阿来取了98000元,那么罗某取的3万元钱中只有2000元属于赃款。根据法律规定,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“所得”应在3000元以上,此罪并不适用于罗某。最终,鼓楼区检察院以窝藏罪起诉罗某。
  起诉中,检察机关对阿来与罗某所定罪名,均被鼓楼区法院采纳。
  相关链接:
  《刑法》第310条第一款规定,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、财物,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  《刑法》第312条第一款规定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  (福州日报记者 卓文俊 通讯员 谷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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